IFRS 17 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保险监管符合保险会计准则
By Thorsten Hein,全球保险行业顾问,SAS
除了 2016 年 1 月在欧盟生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之外,另一项监管将很快改变保险业的面貌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发布的 IFRS 17(以前称为IFRS 4 第二阶段)。
IFRS 17 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更加透明、可比较的信息而改善财务报告:
- 保险合同对财务业绩的影响。
- 实体通过承接服务和投资客户保费赚取利润或产生损失的方式。
- 公司因签发保险合同而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IFRS 1 7(2021年起生效)将引入有关各种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的额外要求。
目标是确保“基于明确阐述的原则的高质量、易理解、可执行且全球 认可的财务报告标准” 以改进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 透明度和可比性,而无论哪个领域、地区或哪种产品。
与此类似,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通用的监管框架,以维护在欧盟运营的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标准。IFRS 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从监管和会计角度鼓励可比性和对外部相关利益人的透明度,与目前关注保险报告的做法和措施不同。
清晰透明的沟通有助于相关利益人掌握监管和法定报告的变化,增强信心,并帮助减轻对股价和评级的任何不利影响。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和IFRS 17:区别和相似性
区别
对于试图实施这些变化的保险公司,了解这两个监管框架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
-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将在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和功能方面提高产品竞争力,重点是增强保单持有人保护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另一方面,IFRS 17 旨在对所有类型的保险(和再保险)合同采用统一的会计准则,并缩小保险标准之间的差距。由于严格的披露要求,IFRS 17 报告也将更加透明。
-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规定了无风险利率和流动性溢价,但根据 IFRS 17,对流动性溢价则没有此类限制。
- 虽然这两个法规都将采用基于原则的方法,但与 IFRS 17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的措施更具说明性和全面性。
- 根据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利润在开始时立即确认,而根据 IFRS 17,利润将在每个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确认。
- 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不同,根据 IFRS 17,现金流中不允许有一般开销。
相似性
这两个框架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保险公司在制定实施这两项指令的方法时需要认真考虑:
-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和 IFRS 17 重视保险公司对面临的业务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这两项指令都没有采用狭隘和规范的规则,而是采用了更广泛、更加基于风险和原则的监管方法。
- 资产和负债可能使用当前的估值方法,与现行标准相比,预计会增加财务报表的波动性。
-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了最佳估计基准。使用的贴现率是无风险利率和流动性溢价之和。
协调方法的协同作用
对于保险公司,考虑到要求的大量重叠,它们需要采用协调的方法来实施这两项指令。监管和财务报告之间的一致性没有要求,但框架之间的测量和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
业绩管理变化
鉴于法规的相似性,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与IFRS 之间差异的理解,以便有效管理其业务。例如,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的主要关注点是资本充足率而非盈利能力管理。您的财务部门可以通过解释 IFRS 17 的汇总保证金方法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下的损益归因之间的差异而帮您应对这一挑战。
业务规划和预测模型需要与新的外部报告要求和用于评估潜在投资和并购对象的模型保持一致。在过渡期间,包括分析师在内的外部相关利益人的告知和教育将是一项重大挑战。清晰透明的沟通有助于相关利益人掌握监管和法定报告的变化,增强信心,并帮助减轻对股价和评级的任何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减轻对系统和数据的影响
这两个框架都要求保险公司在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做出投资。从业务部门获取并用于支持集团法定和监管报告的数据内容和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这需要对集团财务汇总和报告体系进行重大更改。
此外,对主要财务报表和披露的更改将影响集团和业务单位的总帐和会计科目表。您还需要考虑在过渡期间支持 IFRS 4 和 IFRS 17 结果并行报告的解决方案,并持续提供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当地 GAAP 和当地监管报告(根据需要)。
IFRS 17 的数据要求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类似,并消除了 IFRS 4 的许多潜在数据缺口(例如,模拟未来溢价、参与福利、期权和保证金的数据)。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做出投资;然而,细节存在差异(例如,投资组合的定义、合同边界和分拆)。关键的挑战是确保这些不同类型的数据可用,而且系统可以灵活地适应两个框架之间现金流输入的差异。
流程和监控考虑
根据 IFRS 17,会计政策需要标准化,而且您需要确保合规流程可审计。IFRS 17 提出了管理和文件质量方面的基准,目的是推动审计顺利完成。但保险公司还需要在政策、假设和计算方法方面遵守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中的监控和控制框架。
报告和披露差异
在为两套要求制定报告和监管披露标准的通用方法时,保险公司需要注意。尽管 IFRS 17 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但实施方面仍存在挑战。在报告组织风险概况时,您可能需要考虑不同的方法(即 IFRS 17 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检测这些差异需要对保险业务以及会计、报告和披露的成熟理解,这样才能顺利实施。
面临的挑战
虽然细节(合同的确定、计算方法、报告的措施、责任等)不同,但有关流程和支撑系统的数据、结构、可审计性和可追溯性的基本要求相似。两项法规都要求使用集成框架而实施端到端方法。另外还需要一种集成方法,以最好地支持 IFRS 17 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的外部、管理和监管报告之间的协调。
但是,尚未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的企业无法实现这些协同效应。IFRS 17 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实施挑战。
免费白皮书
要想了解有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及其对保险行业影响的更多信息,请下载我们的白皮书: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 合规及其他:保险公司应实施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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